还能享受相应的特权,如免除徭役等;对于罪犯,则可以通过缴纳粮食来赎罪。这一政策在短期内确实起到了充实边防粮仓的作用,缓解了边境的粮食危机。
随后,晁错又进一步建议,当入粟拜爵的办法实行一段时间,边境的粮食储备足以支撑五年之后,可让缴纳粮食的人将粮食输送到郡县,使郡县也积累起充足的粮食;当边境和郡县的粮食都充实之后,就可以免除天下的田租。这一建议也得到了汉文帝的认可。
然而,汉文帝允许罪犯买爵赎罪的措施,历来褒贬不一。例如,宋仁宗时期的一些朝臣就认为,此举只会让“富人得赎,而贫者不能免”,即富有的罪犯可以通过花钱买爵来赎罪,而贫穷的罪犯则无力承担,无法获得赦免,这并非一项公平合理的良策,容易加剧社会的不公。
七、允许诸侯国不向朝廷纳贡:削弱中央财力的无奈
文帝后六年(前158年),刘恒还下达了一道诏令:“令诸侯无入贡”,即命令各诸侯国无需再向朝廷缴纳贡赋。
这一政策的出台,可能与当时汉文帝试图安抚诸侯、缓和中央与地方封国之间的矛盾有关。经历了济北王、淮南王的叛乱后,汉文帝对诸侯采取了更为姑息的态度,希望通过减少对诸侯的索取来换取暂时的安宁。
但这一举措无疑大大削弱了中央政府的财政收入,使得朝廷在应对大型工程、军事行动或自然灾害时的经济能力受到影响。同时,这也在一定程度上助长了诸侯的独立性,使他们更有条件积累实力,与中央对抗,为后来的七国之乱埋下了又一隐患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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